法源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6、37條

規範主體: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

基金來源: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組成成員: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目的:支應重大事故發生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

管理措施:按月將提撥之款項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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