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擴充公墓
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
1000公尺: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
500公尺:學校、醫院、幼兒園 (教育);戶口繁盛地區;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因地制宜、適當距離:工廠、礦場(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
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
300公尺:學校、醫院、幼兒園 (教育)
500公尺: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適當距離:戶口繁盛地區
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
200公尺: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50條第4項所定24小時之起算時點如下:
一、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病理解剖者,自解剖完成時起算。
二、無前款情形者,自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或檢察機關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時起算。
本法第50條第4項所稱依規定深埋,指深埋之棺面應深入地面120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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