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小記》曰:「親親者,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以三為五,蓋上親父,下親子,並己及兄弟為三;又以父而親父之父,則及祖,以子而親子之子,則及孫,即是以三為五。
同理,再向上及於曾祖、高祖,向下及於曾孫、玄孫,則是以五為九也。
人與人間之親情,往上、往下、往旁屬,擴展愈遠則愈疏。
至此,縱橫的親屬關係以外,就沒有親情。
故而服喪的時間有長短之別,最親的父母是三年之喪,父母和子女的關係,即為現在法律所定的「一親等」。
其次是一年之喪,稱為期服,如祖父母、兄弟為 「二親等」。
依此類推,漸遠服喪之期就漸短,以至於無。
古人所以要定服喪之禮,是在親人死後,不忍有鮮衣美食宴樂等的享受,而且心中悲傷,也不想有這些享受,故基於人情而制定此種禮制。
三者,謂父、己、子三族;
五者,謂祖、父、己、子、孫五族;
九者,謂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九族,九族之外皆出五服。
「殺」(ㄕㄞˋ)是指親屬之間的關係逐漸疏遠,
由父上推至祖、曾祖、高祖,親屬關係漸疏,謂「上殺」;
由子下推至孫、曾孫、玄孫,親屬關係亦漸疏,謂「下殺」;
由親兄弟旁推至從兄弟、再從兄弟、三從兄弟,親屬關係同亦漸疏,謂「旁殺」。
喪服除了五大等級還有六項原則,即《禮記·大傳》中所說的: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
決定服喪輕重的第一個原則就是血緣的親疏遠近,但對父母有別,為父親斬衰為三年,為母親齊衰為三年或一年。
決定服喪輕重的第二個依據是身份地位的尊卑高下,在家庭中就是以父親為尊,放在國家中就是以君王為君,即孟子所說的「內則父子,外則君臣,人之大倫也」。
根據所獲名義而決定服喪輕重是第三個原則,這項主要是針對女性來說的,概括來講就是《禮記·郊特牲》所說的「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
「出入」即根據歸屬於哪個家屬而決定服喪輕重,也主要是針對女性而言,如女子在家時,喪服與兄弟相同,出嫁后則增夫家之服減母家之服。
按照年齡大小來決定服喪輕重也是一個原則,即孔穎達疏曰:「長,謂成人,幼,謂諸殤」,成人與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區分標準。
從服就是根據某一間接關係來決定服喪輕重,例如男子因為妻子的關係而為岳父母服喪,是遠輕於妻子為公婆服喪的等級的。
「親親」是指宗族血統的親疏關係,原則上是和本身關係親近者愈重、疏遠者愈輕;
「尊尊」是指君臣從屬的尊卑關係;
「名」是指異姓婦女嫁入本族而有名份的關係;
「出入」是指本族已嫁、已嫁回歸娘家和未嫁婦女的有別關係;
「長幼」是指成年和未成年死亡的有別關係,原則上未成年死亡者要為其降等服喪,如達最低年齡則無服;
「從服」是指本人與死者無直接關係,但跟隨與死者有直接關係者而為其服喪的關係。
四制是指:正服、義服、加服和降服,「五服」與「四制」兩者相輔相成,合稱「五服四制」。
本身於情份之內,為死者成服曰「正服」,例如:子為父母服斬衰、孫為祖父母服齊衰期年,皆屬情份內之事;
伏於義理之內,為死者成服曰「義服」,例如:義子為義父母服斬衰,屬於義理內之事。
因為特殊緣故,加重一等服曰「加服」,例如:長孫本為祖父母服齊衰,但承重孫加重其服,服斬衰;
減輕一等服曰「降服」,例如:出嫁女兒為本生父母成服、出嗣子女為本生父母成服,均減輕其服。
參考資料 :國家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