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親戚關係稱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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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服
古代: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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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統民間自宅治喪的家公奠禮參考流程
1. 移柩:家屬手扶靈柩哀哭後,由與喪家同姓人員協助將靈柩抬至家奠禮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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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奠禮應莊嚴肅穆,故孝眷不宜在奠禮進行中嚎陶大哭,以致影響奠禮的次序。依「國民禮儀範例」第50條:親友之喪,應臨弔展奠,道遠者得函電致唁奠弔時,應肅穆靜默。故奠禮進行當中不論任何人(包括賓客、葬儀工作人員、樂師等),不可聊天、走動、吸煙,以表示對逝者之尊敬,只有靈前香煙繚繞。
約雇樂團與陣頭只是供行列用,絕不可佔用奠禮進行的時間與妨礙肅穆感,不應有「假哭」或「請人代哭」的現象,更不應要求家屬在地上爬行。
奠禮務必依訃聞內所定時間進行。不可稱「告別式」(日語),亦不可謂家祭(除服之日始日祭)、公祭(先聖先賢,對國家社會有功之人士)。
各項工作人員各就崗位及敦請賓客就位,家屬除兒子與長孫在柩邊法備引爐外,其餘子孫應在奠禮10分鐘前進入會場的最前方席位入座 (準備參加宗教儀式)。
司儀人員宣佈奠禮開始時間、家奠禮進行時間、公奠禮開始時間與禮成發引時間,以便讓親友與工作人員心裡有準備。
轉柩,一般由宗教師(道佛人員)指示引導,並由抬柩人員為之,有三種方式:
1.直接將靈柩移至禮堂靈案內。
2.移植至樓堂靈幃之後面。
3.只由抬柩者輕移動一下象徵移柩。
由兒子與長孫各執與招魂旛恭請靈位與香爐,安靈位於靈堂前中央位置,會場人員應肅立恭迎。
貳、奠禮程序
一、奠禮開始 奏樂(不用樂者略)。
告奠:由長子點香稟告尊親復位後入座。
宗教儀式:由宗教師主持,舉行宗教儀式:
佛教:「說法」(一般唸大悲咒、心經、往生咒或直接唸彌陀經)
道教「講經」或「請神」(召竅)
天主教:「彌撤」
基督教:「證道」
念佛會:「誦經」或「唸經」,道親舉行「默供」。
宗教儀式,最好以不超過20分鐘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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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殯葬文書:
《文心雕龍》在卷三歸納出與殯葬文書相關的文體有四類:「誄」、「哀」、「弔」、「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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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6、37條
規範主體: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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殤
未成年而夭折稱為「殤」。
《儀禮.喪服》:「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生未三月不爲殤。」
《儀禮·喪服》:「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
某老姻伯(叔):對親家之兄弟
某老姻翁:對兄弟之親家
某表舅兄:對妻之表兄弟
薤露ㄒㄧㄝˋ ㄌㄨˋ :送葬歌
薤上露,何易晞。
露晞明朝更復落,人死一去何時歸。
點主:用硃筆及墨筆點在牌位上,墨筆留存。客家再開弔前禮請有地位的人來進行。點主官通常由道士、地理師、族親或德高望重之人士充當。
台灣傳統習俗,服務土葬個案入棺需準備的物品:七星板、稻灰或茶葉、蓮花金(銀)紙錢或庫錢、稜角枕、遮(掩)身幡。報凶聞謂之「訃」:在床曰「屍」,在棺曰「柩」;慰孝子謂「唁」;捐館就木人之已亡(參考資料:喪祭通論及喪服說)咕咕愛囉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

所謂
植存,即遺體火化後,將骨灰研磨再處理,裝入無毒易分解環保容器中,於政府劃定的專區(綠化地點、花園或森林)內拋灑或埋藏覆蓋,並不作任何記號,不立碑、不造墳、不記亡者姓名,不祭祀貢品,無宗教信仰的限制,數月後自然融入大地,土地可循環使用。
「植存」跟「樹葬」不一樣嗎?
主要的差異是因為我國政府在法規上的定義,植存特別指在「公墓外之政府劃定的地點」。
而「植存」、「樹葬」、「花葬」、「海葬」都是我國認可的環保葬。
其他環保葬介紹:
「樹葬」與「花葬」:
樹葬與花葬是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於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實施樹葬之骨灰須經研磨裝入容器,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自然腐化,且不含毒素成份。目前多使用玉米澱粉製作、可分解的骨灰罐。
海葬:
「海葬」是將研磨處理過之骨灰(或裝入無毒性易分解材質之容器)拋灑於政府劃定之一定海域。火化後的骨灰,需經過再處理,使其成為小顆粒或細粉,目前的作法是用雙層環保袋包裹盛裝,並加入五彩石增添重量,當船行駛至外海,由家屬為亡者做最後祝福祈語後,將環保袋伴隨鮮花拋向海中,於眾人默禱下,目送骨灰沉入海中。海葬衝破了傳統「入土為安」觀念。「人從自然中來,又回到自然中去」,海葬是繼墓葬以後的重大改革,是人類思想的一大躍昇。
相關法令依據: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1款規定:「樹葬: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二、第18條第4項、第5項規定:「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三、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第1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目前提供植存的區域:金山環保生命園區(新北市 金山區)、
三芝櫻花生命園區(新北市 三芝區)、大內骨灰植存專區( 臺南市大內區)、慈雲山懷恩園區環保植葬區(花蓮縣吉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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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0元)。工資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經雙方約定可以為1次。加班:即「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若雇主未按期給付勞工工資,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工作時間︰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休息、休假︰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請假︰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部分工時工讀生請婚、喪、事、病假之時數,得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給之。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參考網址: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咕咕愛囉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

因為必
須做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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