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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植存,即遺體火化後,將骨灰研磨再處理,裝入無毒易分解環保容器中,於政府劃定的專區(綠化地點、花園或森林)內拋灑或埋藏覆蓋,並不作任何記號,不立碑、不造墳、不記亡者姓名,不祭祀貢品,無宗教信仰的限制,數月後自然融入大地,土地可循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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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存」跟「樹葬」不一樣嗎?
主要的差異是因為我國政府在法規上的定義,植存特別指在「公墓外之政府劃定的地點」。
而「植存」、「樹葬」、「花葬」、「海葬」都是我國認可的環保葬。

其他環保葬介紹:
「樹葬」與「花葬」:
樹葬與花葬是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於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實施樹葬之骨灰須經研磨裝入容器,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自然腐化,且不含毒素成份。目前多使用玉米澱粉製作、可分解的骨灰罐。

海葬:
「海葬」是將研磨處理過之骨灰(或裝入無毒性易分解材質之容器)拋灑於政府劃定之一定海域。火化後的骨灰,需經過再處理,使其成為小顆粒或細粉,目前的作法是用雙層環保袋包裹盛裝,並加入五彩石增添重量,當船行駛至外海,由家屬為亡者做最後祝福祈語後,將環保袋伴隨鮮花拋向海中,於眾人默禱下,目送骨灰沉入海中。海葬衝破了傳統「入土為安」觀念。「人從自然中來,又回到自然中去」,海葬是繼墓葬以後的重大改革,是人類思想的一大躍昇。


相關法令依據: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1款規定:「樹葬: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二、第18條第4項、第5項規定:「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三、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第1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目前提供植存的區域:金山環保生命園區(新北市 金山區)、三芝櫻花生命園區(新北市 三芝區)、大內骨灰植存專區( 臺南市大內區)、慈雲山懷恩園區環保植葬區(花蓮縣吉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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