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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0元)。
工資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經雙方約定可以為1次。
加班:即「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若雇主未按期給付勞工工資,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工作時間︰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請假︰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部分工時工讀生請婚、喪、事、病假之時數,得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給之。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參考網址: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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