殤
未成年而夭折稱為「殤」。
《儀禮.喪服》:「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生未三月不爲殤。」
《儀禮·喪服》:「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
某老姻伯(叔):對親家之兄弟
某老姻翁:對兄弟之親家
某表舅兄:對妻之表兄弟
薤露ㄒㄧㄝˋ ㄌㄨˋ :送葬歌
薤上露,何易晞。
露晞明朝更復落,人死一去何時歸。
點主:用硃筆及墨筆點在牌位上,墨筆留存。客家再開弔前禮請有地位的人來進行。點主官通常由道士、地理師、族親或德高望重之人士充當。
台灣傳統習俗,服務土葬個案入棺需準備的物品:七星板、稻灰或茶葉、蓮花金(銀)紙錢或庫錢、稜角枕、遮(掩)身幡。
報凶聞謂之「訃」:在床曰「屍」,在棺曰「柩」;慰孝子謂「唁」;捐館就木人之已亡(參考資料:喪祭通論及喪服說)
骨灰罐價格 (同尺寸同工法):碧玉>黃玉>黑花崗>大理石
遷葬補償費:合法墳墓;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遷葬救濟金: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其要件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合法墳墓的定義為:1.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前既存之墳墓。2.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或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
『合爐』是現代人的用語,古時稱『祔祭』。就是三年服喪除靈完畢,奉神主入祖祠的一種祭祀。
家禮大成云:『正禮父母之喪,既殯食粥,出葬既虞,疏食水飲,期而小祥,食菜畢,再期行大祥,-------靈座俟大祥後祔而除之。』。自舉靈(設立靈位)至卒哭(百日祭),孝男、孝孫,這段期間不可理髮、剃鬍鬚、出遊、出席宴會、看戲、唱歌、夫妻不可行房等。
「小祥」就是一般人講的「對年」,死者不計閏,就是沒有閏月,對年對做,不可提前或延後(不可選日子)。
「大祥」就是三年之祭,上古喪制說是三年,實際只有二十五個月就結束了,期間包括過三個年。
家禮大成:「大祥,即正禮第二祭,作三年不計閏,共二十五個月的朝夕奠,拜祭皆如前儀,除禫撤靈,奉主入龕,安神再拜。乃易素服,將杖焚於靈前。」。
近代以來,閩南地區是以對年後又一個月,即舉行大祥除喪,只有十三個月。至於台灣地區,則以對年之後再經過一個重大的節日,才擇吉日良時大祥除喪,一般要十四、五個月。比起上古時代的二十五個月,幾乎減少約半數至一年。目前工業社會,一切講求速度的時代,縮短喪期,有其必要,實在是環境上的需要。但不可對年做完,馬上跟著做三年,當天就合爐。
對年不可擇日,三年要擇日,合爐要擇時辰。目前有些殯葬業者,於出殯後,隨即於一日內完成七七、卒哭、小祥、大祥、祔祭除靈,過於草率及失禮。大祥三年守喪之期源於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其意思是告訴我們,嬰兒出生後,要三年才能脫離父母的懷抱,所以在父母過世後,孝子要守孝三年,來報答父母的恩情。
不同程度的哭泣用語:「泣血」、「泣」、「揮淚」、「抆淚」(與服之輕重相呼應)。(參考資料:凶事禮哭─中國古代儒式喪禮中的哭泣儀式及後世的傳承演變)
誄辭:哀祭文的一種,敘述死者生平,相當于如今的致悼辭或哀悼文章,起於西周的賜謚製度。
墓誌銘:標示墓主的身分,著重在生平事略與頌詞銘文。
奠儀寫法:O公OO先生千古、駕鶴歸仙、OOO敬奠
稽顙(跪拜禮)、泣血、棘人(居父母喪者的自稱) 亡者子女
親人在醫院過世,家屬確定由某家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辦親人喪禮服務: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遺體接運切結書。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依規定交付信託管理:
1.殯葬禮儀服務業者與信託業者簽訂之生前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契約終止時,信託業者應報該殯葬服務業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殯葬管理條例第53條)殯葬禮儀服務業依第51條第1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信託業應於每年12月31日結算一次。經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75%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前項結算應將未實現之損失計入。第一項之結算,信託業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將結算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第3項)殯葬禮儀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依第51條第1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財產,由信託業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退還與殯葬禮儀服務業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且尚未履行完畢之消費者:一、破產。二、依法解散,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三、自行停止營業連續6個月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6個月以上。四、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三個月未申請復業。五、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後逾六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
4.(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信託財產報表之製作及查詢信託業應針對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編製月報表。月報表應於每月終了後十個營業日內送達殯葬禮儀服務業。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消費者,查詢其所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繳費用交付信託情形;且信託業應提供必要之資訊及協助,以利殯葬禮儀服務業辦理前述查詢事宜。
5.(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第 5項):本契約終止時,信託業應報殯葬禮儀服務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運用於殯儀館火化場認定管理辦法:
1.第3條:信託資金委託人依本條例第51條第2項運用信託資金於前條殯儀館或火化場,其需用土地及營建之費用,不得少於得運用信託資金90%。
第5條:信託資金委託人於收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興建之文件後,應以書面通知信託業(不是殯葬禮儀服務業)。
2.第7條:信託業應依信託資金委託人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支應之項目、比率及金額運用信託資金。(第一項)信託業得於興建工程完成發包後,支應百分之三十工程經費;其餘部分於依本辦法規定移轉登記所有權後支應。(第二項)
喪親者悲傷反應的社會文化因素:特有的禁忌、不可談的失落、缺乏社會支持網絡。
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第4條:殯葬禮儀服務業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建置網站,並公開下列資訊:一、業者名稱、地址、電話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證明文件。二、銷售之商品標的及服務項目。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及一定規模之證明文件。四、預收費用交付信託業管理之信託本金、餘額及運用情形。五、信託業者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資金運用範圍。六、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七、每年度信託業者編製之信託財產結算報告書。八、每雙月份信託業者編製之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九、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名單及基本資料。十、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十一、業者及其委託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
為年輕無後的王者主持奠禮時,安排由王者的兄弟姐妹就答禮為回禮時,司儀應引導「族親答禮」。
強調以危機的觀點看待喪親死亡:壓力模式觀點。
殯葬倫理:1.生者擔心死者報復而善盡處理喪葬事宜:宗教型態。2.化解生者與死者的衝突與對立:道德型態。3.藉由亡者的自我解脫,圓滿亡者的生命,化解亡者與生者的困擾:佛教類型。4.藉由安撫亡者化解生者恐懼而達成:原始宗教。5.藉由上帝的救贖圓滿亡者的生命,讓亡者與生者不再有困擾:基督宗教。
道德型態的殯葬倫理主要有兩種型式:一、他律型式:主要是根據禮儀的規定辦事。但是,這種方式在面對社會的變局時就無法應付。因此,為了面對這樣的變化,遂有自律型式的殯葬倫理出現。二、自律型式:根據道德自主性的要求,我們可以按照社會的變化創造出我們所需要的禮儀規矩。禮儀的操作是外在的形式表象,殯葬倫理主要是經由儀式的操作,內化人心並喚起道德的覺醒。
社會型態的殯葬倫理:ㄧ、第一階段:協助家屬完成孝道,安頓死者與生者,達到生死兩相安的目的(行規要求)二、第二階段:提供專業的服務品質,滿足消費者需求的服務倫理。(專業倫理)現代化的殯葬服務觀念就是兼顧死者與生者兩部分的服務事業,殯葬服務觀念的轉變,就是殯葬服務從對「死者」的服務,轉向成為對「活著的人」的服務,在現代殯葬服務觀念的重大變革,莫過於此。這樣一個觀念的跨越,使得殯葬服務從「死人服務事業」轉為「活人服務事業」,殯葬服務不僅要處理亡者的遺體,更要兼顧家屬的情緒感受,由於這樣的一個服務內涵轉變,殯葬事業才算是真正步入服務事業的提升。
天主教:安息;佛教:涅槃、圓寂;伊斯蘭教:歸真(回歸真主);道教:登仙、羽化;一貫道:歸空。
傳染病防治法第50條第4項:深埋指棺面應深入地面120公分以下。
《禮記.曲禮下》:「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
《增訂家禮大成》:「天子死曰崩。公候死曰薨。卿大夫死曰卒,士君子死曰終,庶人死曰亡,童子死曰殤。」
國諱(公、官諱):規避國君的名諱。專制時代,臨文書寫遇有皇帝的名字,每每有所避諱,有時缺筆,有時則以他字代替。皇帝和孔子之名,全國共避之,謂之「國諱」。
家諱(私諱):家諱是家族內部遵守的避父祖名的作法。與"國諱"相對,也叫"私諱"。凡父祖名某某,都必須在言行、作文章時避開以此為名的事物。它其實是國諱的一種延伸,同國諱一樣是封建等級、倫理觀念的體現。長上之名全家共避之,謂之「家諱」。(參考資料https://kknews.cc/culture/nm2k25g.html)
焚燒紙錢:苯、二氧化碳
注射福馬林:降低遺體臉部水腫或氣腫、讓亡者皮膚呈現紅潤氣色、嘴巴恢復正常位置。(待確認)
下列描述哪些符合道教喪禮的做法: 臺灣地區之道教接近天師道,為喪家所做的功德以課誦經懺為主;恭請三清做主的情形下,請亡魂至壇前,為他課誦「度人經」「太上三元慈悲滅罪水懺」「冥王經」「冥王懺」等;透過走赦儀式,再「給牒」、「過橋」以示亡魂已被超拔渡化,不會沉淪於地獄之中
「媳婦頭,查某子腳」意謂梳頭戴帽由媳婦親手完成,穿鞋著襪由女兒來做,若請外人做,那可是「剃死人頭重倍價」。習俗亦有入斂,扶屍入棺,也是依「媳婦頭查某子腳」
「目周洗金金,子孫人人得萬金」是沐浴吉祥話
「吃一口芹菜,呼咱子孫人人都勤快」是辭生吉祥話
封釘吉祥話:「一點東方甲乙木,子孫代代居福祿。二點南方丙丁火,子孫代代發家夥。三點西方庚辛金,子孫代代發萬金。四點北方壬癸水,子孫代代大富貴。五點中央戊己土,子孫壽元如彭祖。」
佛教西方三聖:西方三聖是佛教淨土宗的主要崇祀對象。他們是佛教西方極樂世界的三位代表,中尊為「阿彌陀佛」,兩旁分別是面對佛像時右側的「觀音菩薩」和左側的「大勢至菩薩」。阿彌陀佛的梵語作Amitabha,意思是無量光,無量壽,其義又可解作甘露,因此在密教中也稱為甘露王。大勢至是梵文Mah-sthma-prpta的音譯,亦作「摩訶那缽」,其意簡稱作「大勢」、「勢至」或「得大勢」。觀世音,梵名Avlokitevaa音譯阿縛盧枳低濕伐羅。又作光世音菩薩、觀自在菩薩、觀世自在菩薩、觀世音自在菩薩,略稱觀音菩薩。在《悲華經》中,阿彌陀佛是一位國王,名叫無靜念。無靜念王的長子名「不眴」、次子名「尼摩」。後來不眴成為觀音菩薩,尼摩成為大勢至菩薩。(參考資料:全國宗教資訊網)
無主墳墓相關規定與函釋:
殯葬管理條例第 30 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殯葬管理條例第 41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遷葬:一、公告限期自行遷葬;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三個月之期間。二、於應行遷葬墳墓前樹立標誌。三、以書面通知墓主。無主墳墓,毋庸通知。墓主屆期未遷葬者,除有特殊情形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處理之。
內政部92年5月21日台內民字第0920004956號及92年7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20072594號函釋:「有關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他人私有土地上設置墳墓,涉及私權爭執,當事人可訴請法院審理以排除侵害,如經查明確為無主墳墓,因無訴求對象,致無法依私權爭執訴請法院審理,土地所有權人為使該筆土地得以有效合理運用,得逕向該轄區公所申請核發起掘許可證明後,將骨骸起掘存放至骨灰(骸)存放設施,以解決問題;惟土地所有權人仍應善盡墳墓調查義務與確認,並注意如起掘骨骸之行為涉私權爭執,應由起掘之地主自負法律責任。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一定規模」之相關規定:
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非依第42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前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禮儀服務業是否符合本條例第50條第2項規定之一定規模,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辦理查核。經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不符一定規模者,應即令其停止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同。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50條第2項規定未具一定規模或未經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安頓亡者魂神的項目:點主、豎靈、合爐、返主、百日(五服制度、入殮、安葬、洗身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