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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末病人返家侍終:往生後請衛生所醫師進行行政相驗。
意外死亡:於管轄警察單位製作筆錄,請檢察官開立相驗證明。
(戶籍法)第 62 條
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
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
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
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
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
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
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戶長經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
規定逕為死亡、死亡宣告、遷出、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之登記
,並列為除戶時,應依前項規定擇定一人繼為戶長。
遺體腐敗的三階段:
1.頭頸腹部出現屍綠現象
2.身體浮腫
3.皮膚鬆散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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