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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死亡概念建構造在生物學的基礎上,以心跳與呼吸的停止,導致細胞缺氧,而組織逐漸壞死,生命跡象消逝,最後所有細胞死亡。故死亡的定義可以依據各個不同的階段標準去探討,有細胞學生理學病理學器官功能精神學社會學上的死亡。

 

植物人:

定義與診斷方式:

1.植物人的定義:Jenett和 Plum在1972年首先提出持績性植物人狀態(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PVS)這個名詞

美國神經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Neurology, AAN) 於 1995 年對「持續性植物人狀態」的定義為:「一種睁眼,但持續的無意識狀態;病人有覺醒以及生理上睡眠的週期,但病人絕對不可能對他自身及週遭環境有知覺。」 .

1990年以前依據我國「殘障福利法」,對於所照顧的殘障中並不包括植物人,在經歷時空轉換後植物人現已被列為身心障礙人士,植物人正式為我國承認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法規,對於「植物人」及「植物人極重度」之定義為:大腦功能嚴重障礙、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及通便、無法與他人溝通者。植物人因障礙嚴重,無論行動、溝通及維生皆需仰賴他人,應列入一級身心障礙,無法再分等級

植物人並非疾病,而是一種處於大腦功能受創之持續性的無意識狀態對周圍環境無知覺,亦無言語表達功能,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起居,無法翻身、起床,需要完全依賴他人才能生存下去

 

植物人診斷標準 美國神經病學協會(American Neurological Association,1993)為植物人訂定嚴謹診斷基準

(1)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看出病人對其自身或環境有知覺;而反射動作或自發睁眼可能存在。

(2)檢查者與病人之間任何形式的溝通交談都不可能發生(眼球跟隨動作也許可以,但常不是有目的的注視),病人對言語不會有情緒反應。

(3)病人無法發出有意義的文句。

(4)偶爾可見的微笑,皺眉及哭泣動作,但不見得與外界刺激一致。

(5)可以有「睡眠一覺醒」的週期 系統偏好設定

(6)腦幹與脊髓反射並不一定。吸吮、噘唇、咀嚼及吞嚥等原始反射可能保留。瞳孔光照反射、抓握反射與肌腱反射也可以存在。

(7)只要是自主隨意的動作,不論再怎麽原始,都算是認知的徵兆,便不可以診斷為植物人。也不應有被視為學習或模仿的行為動作。給予痛苦或不適的刺激,也許可以看到原始的動作(收縮或姿位反射)

(8)血壓控制、心肺功能常是完整的,膀胱失禁則會存在。

 

學者David Mayo 和 Daniel Wikler將臨終的過程依據人體器官的功能分成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臨終病人仍有意識,但深受病痛之苦而渴望身處第四階段。

第二階段:病人因大腦皮質喪失功能而永遠昏迷不醒,但是腦幹正常,所以心肺功能仍可維持。(即為現在植物人狀態

第三階段:病人因腦部功能全部喪失而永遠昏迷不醒,心肺功能則由維生機器維持著。(即現在之腦死狀態)

第四階段:所有維生系統包括心臟血管、中樞神經以及肺臟都永遠喪失功能。整個生物體的功能全然停止作用。即實質死亡。

 

當個體面臨死亡時可分成三種型態:

一、心臟死:心臟停止跳動,血液無法供應全身而使器官、組織功能喪失導致死亡。

二、肺臟死:呼吸停止得不到氧氣供應,使心臟、腦部及其他器官組織功能失調而死亡。

三、腦死:指的是腦幹死亡,當腦部有嚴重疾病(如外傷、中風、腫瘤等)使控制心跳、呼吸中樞的腦幹發生續發性病變,造成腦幹反射完全消失,經一段時間後心肺功能也隨之喪失。現代醫學認為死亡乃一「逐漸進行之過程」而非一特定「時間點」。傳統對死亡判定也非等到身體所有細胞都死後才宣告。故在醫學上有「腦死即死亡」的觀念。而此一觀念並非推翻原有判定方法,只是將判定時間提前而已。在法律上也採用「腦死即死亡」之定義,依據76年9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腦死判定程序」第二條之說明:腦死判定與傳統結果相同,「目前司法實務上,腦死判定僅為認定死亡事實標準之一」,「且僅適用於特定之範圍(如器官捐贈移植)」。而執行判定之醫師需具備神經內科、神經外科、麻醉科、急診醫學科或小兒科等專科醫師資格(且曾接受腦死判定相關研習之證明)二位和病患原診治醫師來共同參與。另外一般民眾對「腦死」及「植物人」常易混淆,「植物人」是指腦部損傷後導致大腦全盤性功能喪失(如:思考、記憶、認知、語言、行為等),但腦幹仍可維持正常機能及基本生命徵象(如:自發性呼吸與心跳、對刺激有反應等)。而腦死病人大多會在兩週內因血壓下降、心跳停止而亡,二者之定義大不相同。

 

腦死的概念是1959年法國學者Mollaret和Goulon 提出,當時命名為「超越昏迷之死亡狀態 (Le coma d&;eacute;pass&;eacute)」,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正式制定了腦死診斷標準,也稱為哈佛標準( Harvard Criteria ):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irreversible coma),病人無感受性,大腦反應消失;

(2)自發性呼吸停止;

(3)腦幹反射消失;

(4)腦波平直。

對於腦幹死而言,1971年Mohandas與Chou首先提出了重要的論點:他們發現一旦腦幹承受不可逆的損壞為不回歸點( the point of no return),此時病人不可能恢復意識及腦功能,生命現象也逐漸消失,最後導致死亡。且腦幹死可以不必依靠實驗室檢查,完全由嚴格的臨床檢查來判定,上述規定被稱為“ Minnesota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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