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死亡概念建構造在生物學的基礎上,以心跳與呼吸的停止,導致細胞缺氧,而組織逐漸壞死,生命跡象消逝,最後所有細胞死亡。故死亡的定義可以依據各個不同的階段標準去探討,有細胞學、生理學、病理學、器官功能、精神學、社會學上的死亡。
植物人:
定義與診斷方式:
1.植物人的定義:Jenett和 Plum在1972年首先提出持績性植物人狀態(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PVS)這個名詞
美國神經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Neurology, AAN) 於 1995 年對「持續性植物人狀態」的定義為:「一種睁眼,但持續的無意識狀態;病人有覺醒以及生理上睡眠的週期,但病人絕對不可能對他自身及週遭環境有知覺。」 .
1990年以前依據我國「殘障福利法」,對於所照顧的殘障中並不包括植物人,在經歷時空轉換後植物人現已被列為身心障礙人士,植物人正式為我國承認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法規,對於「植物人」及「植物人極重度」之定義為:大腦功能嚴重障礙、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及通便、無法與他人溝通者。植物人因障礙嚴重,無論行動、溝通及維生皆需仰賴他人,應列入一級身心障礙,無法再分等級
植物人並非疾病,而是一種處於大腦功能受創之持續性的無意識狀態,對周圍環境無知覺,亦無言語表達功能,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起居,無法翻身、起床,需要完全依賴他人才能生存下去
植物人診斷標準 美國神經病學協會(American Neurological Association,1993)為植物人訂定嚴謹診斷基準
(1)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看出病人對其自身或環境有知覺;而反射動作或自發睁眼可能存在。
(2)檢查者與病人之間任何形式的溝通交談都不可能發生(眼球跟隨動作也許可以,但常不是有目的的注視),病人對言語不會有情緒反應。
(3)病人無法發出有意義的文句。
(4)偶爾可見的微笑,皺眉及哭泣動作,但不見得與外界刺激一致。
(5)可以有「睡眠一覺醒」的週期 系統偏好設定
(6)腦幹與脊髓反射並不一定。吸吮、噘唇、咀嚼及吞嚥等原始反射可能保留。瞳孔光照反射、抓握反射與肌腱反射也可以存在。
(7)只要是自主隨意的動作,不論再怎麽原始,都算是認知的徵兆,便不可以診斷為植物人。也不應有被視為學習或模仿的行為動作。給予痛苦或不適的刺激,也許可以看到原始的動作(收縮或姿位反射)
(8)血壓控制、心肺功能常是完整的,膀胱失禁則會存在。
學者David Mayo 和 Daniel Wikler將臨終的過程依據人體器官的功能分成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臨終病人仍有意識,但深受病痛之苦而渴望身處第四階段。
第二階段:病人因大腦皮質喪失功能而永遠昏迷不醒,但是腦幹正常,所以心肺功能仍可維持。(即為現在植物人狀態)
第三階段:病人因腦部功能全部喪失而永遠昏迷不醒,心肺功能則由維生機器維持著。(即現在之腦死狀態)
第四階段:所有維生系統包括心臟血管、中樞神經以及肺臟都永遠喪失功能。整個生物體的功能全然停止作用。即實質死亡。
當個體面臨死亡時可分成三種型態:
一、心臟死:心臟停止跳動,血液無法供應全身而使器官、組織功能喪失導致死亡。
二、肺臟死:呼吸停止得不到氧氣供應,使心臟、腦部及其他器官組織功能失調而死亡。
三、腦死:指的是腦幹死亡,當腦部有嚴重疾病(如外傷、中風、腫瘤等)使控制心跳、呼吸中樞的腦幹發生續發性病變,造成腦幹反射完全消失,經一段時間後心肺功能也隨之喪失。現代醫學認為死亡乃一「逐漸進行之過程」而非一特定「時間點」。傳統對死亡判定也非等到身體所有細胞都死後才宣告。故在醫學上有「腦死即死亡」的觀念。而此一觀念並非推翻原有判定方法,只是將判定時間提前而已。在法律上也採用「腦死即死亡」之定義,依據76年9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腦死判定程序」第二條之說明:腦死判定與傳統結果相同,「目前司法實務上,腦死判定僅為認定死亡事實標準之一」,「且僅適用於特定之範圍(如器官捐贈移植)」。而執行判定之醫師需具備神經內科、神經外科、麻醉科、急診醫學科或小兒科等專科醫師資格(且曾接受腦死判定相關研習之證明)二位和病患原診治醫師來共同參與。另外一般民眾對「腦死」及「植物人」常易混淆,「植物人」是指腦部損傷後導致大腦全盤性功能喪失(如:思考、記憶、認知、語言、行為等),但腦幹仍可維持正常機能及基本生命徵象(如:自發性呼吸與心跳、對刺激有反應等)。而腦死病人大多會在兩週內因血壓下降、心跳停止而亡,二者之定義大不相同。
腦死的概念是1959年法國學者Mollaret和Goulon 提出,當時命名為「超越昏迷之死亡狀態 (Le coma d&;eacute;pass&;eacute)」,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正式制定了腦死診斷標準,也稱為哈佛標準( Harvard Criteria ):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irreversible coma),病人無感受性,大腦反應消失;
(2)自發性呼吸停止;
(3)腦幹反射消失;
(4)腦波平直。
對於腦幹死而言,1971年Mohandas與Chou首先提出了重要的論點:他們發現一旦腦幹承受不可逆的損壞為不回歸點( the point of no return),此時病人不可能恢復意識及腦功能,生命現象也逐漸消失,最後導致死亡。且腦幹死可以不必依靠實驗室檢查,完全由嚴格的臨床檢查來判定,上述規定被稱為“ Minnesota crite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