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權之使用期間,分「永久使用權」及「固定年限使用權」二類,
(一)永久使用權: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同意消費者永久供奉存放骨灰(骸)至該骨灰(骸)存放設施自然老舊不能修復時止。其期間不得少於○○年。 前項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變致喪失存放骨灰(骸)功能,而不能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契約視為終止。
前二項骨灰(骸)存放設施是否為不能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由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洽請公正之專業機構或公會認定。
第一項永久使用期間屆滿前老舊不能修復或第二項視為終止事由發生時,其消費者不能使用之期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按比例返還使用權價金及超收之骨灰(骸)存放單位管理費。 第二項有不可抗力或事變所生之毀損,於修復期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仍應負本契約所定各項義務。
(二)固定年限使用權: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同意消費者供奉存放骨灰(骸)從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使用○○年。 前項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變致喪失存放骨灰(骸)功能,而不能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契約視為終止。
前二項骨灰(骸)存放設施是否為不能修復或修復顯有重大困難,由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洽請公正之專業機構或公會認定。
第一項使用期間屆滿前老舊不能修復或第二項視為終止事由發生時,其消費者不能使用之期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按比例返還使用權價金及超收之骨灰(骸)存放單位管理費。
第二項有不可抗力或事變所生之毀損,於修復期間,骨灰(骸) 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仍應負本契約所定各項義務。
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於消費者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期間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於使用期間屆滿前將骨灰(骸)領回,如屆滿後消費者未領回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再次以書面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於通知後三個月內仍未領回時,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得將消費者之骨灰(骸)存放單位內之骨灰(骸)移除,並另為合法之處理。
契約標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應載明契約標的。如契約標的非「指定至區排層號」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提供明確之標的範圍供消費者選用,並於營業場所建置相關系統供消費者查詢該可選用標的範圍內之最新販售數量與選位資訊。